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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票据权利?票据权利的种类_天下通商贸

上传时间:2018-01-23 浏览次数:

什么是票据权利?票据权利的种类,票据权利的概念。
  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。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。
  票据权利的构成要件
  一、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,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;见票付的汇票和本票,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;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。如果票据已经过了此期限,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便丧失。
  二、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,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,不能请求付款,付款人也不得付款。
  三、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,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,因此,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。
  四、持票人得到付款后,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,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,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,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。
什么是票据权利?票据权利的种类
  五、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,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、变造情况的,有权向持票人(接受付款人)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。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。
  相关法条:我国《票据法》第4条第4款规定:“票据权利,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。”
  票据权利的种类。
  ***,付款请求权。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、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。付款请求权是***次请求权,具有主票据权利的性质,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***次请求权,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。
  第二,追索权。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、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、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。追索权的行使以持票人***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,相对于付款请求权来说,是副次性权利。
  票据权利的特征。


  1、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。
  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、要式性和**性,由此产生的票据权利就成为比一般民事债权效力更强的一种权利,即证券性权利。这种权利一经产生,就同作为证券的票据合二为一,只有占有票据,才能取得票据权利。
  2、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。
  由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的不可分割性,不可能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所有人同时占有同一票据,也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。
  3、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。
  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债权。一般的债权只有一次性的权利,而票据权利则为二次性权利,即权利人可先行使付款请求权,又可在付款请求权受挫时行使追索权。
  4、票据权利是特种金钱债权,其标的以票面金额的给付为限。
  5、票据权利为无因金钱债权。
  持票人以票据文义或票据法规证明自己为票据权利人的,票据债务人需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。
  6、票据权利是单纯的金钱给付请求权。
  一方面,持票人*得请求票据债务人给付票面金额,不得为其他请求。另一方面,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不负任何对价义务,票据债务人单方负担无对价给付的义务。
  7、票据权利与票据一体化。
  票据权利的行使,以票据提示为***必要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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